《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成熟的建设工程模式在国内工程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为此,2020年我厅遴选了17家设计、施工企业为工程总承包试点单位,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在汲取试点典型经验的基础上,于2023年会同省发改委制订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工程总承包是否包含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内容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二)关于装配式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装配式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三)关于技术单一的政府项目在可研后发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条件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对于投资估算简单、技术较为单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酌情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发包。
(四)关于公开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途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当招标人将审批通过的全部成果资料(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随招标公告一并公开发布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五)关于明确投标文件编制的最短时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的,最短时间不得少于45日;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发包的,最短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六)关于明确风险合理分担范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以及范围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以及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以及范围。
(七)关于细化合同价格形式强调限额设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合同价格形式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单价部分通常用于岩土工程条件不明的地下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实施中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发包阶段对应的投资估算或者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总价。
(八)关于规定可以分阶段领取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也可以分单体、分部分项领取施工许可。施工许可证以及其申请表中应注明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九)关于强调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配备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含劳资)、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十)关于强调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人工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强调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并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优先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十一)关于明确联合体中标牵头单位的责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切实担负组织和推进工程项目的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工程项目管理要求配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会同联合体成员单位建立项目管理团队、健全工作机制,在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的勘察文件(可包含)、设计文件、工程资料上共同签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十二)关于明确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结算审核范围。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时,只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以及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发包人要求等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费用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固定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审核。同时,不得通过审核的方式降低总承包单位设计优化、改进施工方案和合理化建议等方式获得的利益。
(十三)关于明确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因建设单位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约定有解除后结算方式的,按照约定结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签订时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现行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办理工程结算;因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解除合同的,后续工程项目建造费用高于合同约定部分,超过部分由解除前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