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招投标中,这些情况都属于违法行为!
1.应招未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直接发包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以暂估价形式,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不依法进行招标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要求,暂估价金额达到招标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但是审计中经常遇到总承包单位未进行招标或者采用内部遴选程序选择供应商的行为。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投标人少于3个时,不按规定重新招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审计中发现有部分发包人在投标人不足3人时,未重新招标,直接选定招标人。
4、虚假招标
审计发现存在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先进场施工,后进行招标的情况。应查看招标汇编资料中招标程序的相关时间,对比施工日记、监理日志、计量支付资料上面记录的时间,看是否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等情况。
5、招标程序、时间不合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投标人投标文件弄虚作假
存在投标文件中企业资质、业绩、人员学历、资质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供应商授权证明系伪造等情况。
7、评标委员会履责不到位
存在评委未按照评标要求进行打分;评委汇总评分错误;评委改动评分;投标单位未实质响应招标条件要求未废标等情况。
8、投标人串通投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